雷某等3人是泰和县禾市镇芦源村一组村民。2003年7月16日中午,雷某、张某忽然发现马路上有一头因受伤蹒跚而行的“野山牛”。二人喜出望外,即骑摩托车追赶。山坡陡峭,“野山牛”跌倒在地。雷某、张某和赶来“助战”的肖某拖住“野山牛”的腿,用镰刀柄和柴火棍把“野山牛”打死。三人剥皮售肉,获利561元。
案发后,经江西省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对“野山牛”的骨、角鉴定,确认是一头水鹿,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。因3人具有自首情节,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以上判决。
雷某等3人是泰和县禾市镇芦源村一组村民。2003年7月16日中午,雷某、张某忽然发现马路上有一头因受伤蹒跚而行的“野山牛”。二人喜出望外,即骑摩托车追赶。山坡陡峭,“野山牛”跌倒在地。雷某、张某和赶来“助战”的肖某拖住“野山牛”的腿,用镰刀柄和柴火棍把“野山牛”打死。三人剥皮售肉,获利561元。
案发后,经江西省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对“野山牛”的骨、角鉴定,确认是一头水鹿,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。因3人具有自首情节,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以上判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