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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

2008-06-10 13:50:46 来源:网络 作者:寻觅
1988 年 11 月 8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,1988 年 11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公布,1988 年 11 月 8 日起施行

 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,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,对刑法补充规定: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的,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非法出售倒卖、走私的,按投机倒把罪、走私罪处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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